恩施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经省、州、市物价部门分别以鄂价能交[2004]155号、恩施州价[2004]149号、恩市计价[2004]28号批准从2004年9月22日抄见水量执行。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我公司与市民政局商定,按以下方式落实属我公司城区低保用户供水优惠政策。
一、从2004年9月起,凡属我公司用户的城区低保对象家庭月生活用水量10立方米(包括10立方米)均属我公司优惠范围,并先按调整后水价交费。
二、市自来水公司将每户月生活用水10立方米内的上涨部分全部返还给用户,即:10立方米×0.20元×12个月=24元。
三、自来水公司将所有的返还款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的优惠额全部返还到市民政局,并于12月30日前划入市民政局指定帐户。
四、优惠水价返还款由市民政局核发。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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